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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證照學分學程

修讀資格

凡本校學生皆可申請修讀本學程。

申請程序

學生於每學期期中考前填妥申請表向本提出申請,經本院審查合格後送教務處完成申請程序。

審核標準

  1. 依本學程之課程規劃表應修滿「基礎課程」4學分,「核心課程」至少8學分,「應用課程」至少4學分,總計修畢16學分以上者, 始得核予本學程證明。
  2. 本學程其中至少應有1/2比例不屬於學生主修系、所、加修學系及輔系之應修科目。

核發學程證明審查流程

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應填妥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院申請核發學程證明,經審核無誤後由教務處發給學程證明。

  1. 學程修業證書申請表(表一)

  2. 學程學分審核表(表二)

  3. 修業規定審查表(表三)

※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休業年限,至多以兩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休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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