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鑑細則(含分項評鑑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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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教師評鑑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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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院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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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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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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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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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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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 | |||||||||
|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教師評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 |||||||||
| 第二條 本院教師評鑑項目包含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等三類,各類評鑑項目與計分 | |||||||||
| 標準如<附錄一>。 | |||||||||
| 第三條 本院教師評鑑三類評鑑項目均以百分位計算,三類評鑑分數加權平均分數為評 | |||||||||
| 鑑總成績,總成績七十分(含)以上者為評鑑通過。 | |||||||||
| 第四條 本院教師於受評鑑時,應自行選定為教學型教師或研究型教師。 | |||||||||
| 一、教學型教師各類評鑑項目占評鑑總成績之百分比如下:教學類評鑑項 | |||||||||
| 目占百分之六十,研究類評鑑項目占百分之二十,輔導與服務評鑑 | |||||||||
| 項目占百分之二十。 | |||||||||
| 二、研究型教師各類評鑑項目占評鑑總成績之百分比如下:教學類評鑑項 | |||||||||
| 目占百分之四十,研究類評鑑項目占百分之四十,輔導與服務評鑑 | |||||||||
| 項目占百分之二十。 | |||||||||
| 第五條 本院所屬專任教師於學校實施教師評鑑日起十五日內,應填寫本院教師自我評 | |||||||||
| 分表。教師應備妥相關資料,據實提報各項評鑑指標之分數,並送交所屬學系 | |||||||||
| 之教師評審委員初審。本院各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評鑑實施日起三十日 | |||||||||
| 內,審核所屬學系專任教師自我評鑑之計分,並送交本院教師評鑑委員會複 | |||||||||
| 審。本院教師評鑑委員會應於教師評鑑實施日起五十日內,完成教師評鑑計分 | |||||||||
| 之審核,並將評鑑結果送教務處公布。 | |||||||||
| 第六條 本院教師評鑑委員會設置委員七人,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各系推舉\ | |||||||||
| 所屬之專任副教授(含)一人擔任委員。委員任期三年,得連任。委員遇有關於 | |||||||||
| 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議題討論時應自行迴避。 | |||||||||
| 院評鑑委員會審議之事項,經全數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者為通過。 | |||||||||
| 第七條 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本院教師評鑑委員會在評分過程中對教師自我評鑑計分 | |||||||||
| 有異議時,應請當事人說明,必要時得要求其提供佐證。經全數委員人數二分 | |||||||||
| 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更改教師自我評鑑所填報之計分。 | |||||||||
| 第八條 本院專任教師符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者,經其所屬之系所教師 | |||||||||
| 審議委員會及本院教師評鑑委員會同意者,得免受評鑑。 | |||||||||
| 第九條 教師對評鑑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檢附具 | |||||||||
| 體證據,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審查。審查結果如仍有不服,得於接 | |||||||||
| 獲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 | |||||||||
| 委員會提出申訴。 | |||||||||
| 第十條 教師評鑑成績優良者,所屬學系應提報該教師參與本校各類績優教師之選拔。 | |||||||||
| 單一類別評鑑項目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當事人得請求其所屬學系指派適當人員 | |||||||||
| 擔任其諮商委員,協助提升績效。評鑑結果為未通過者或評鑑成績為本院後5% | |||||||||
| 者,應參與由院長指定之提升教師資能相關社群或研習活動所屬學系及本院應提 | |||||||||
| 供協助,並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其諮商委員,當事人不得拒絕。 | |||||||||
| 第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院教師評鑑委員會議決,提交本院院務會議討論。 | |||||||||
|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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